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背景
被告人张某因在某网络信息平台发表针对他人的不当言论,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。张某于2023年某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被逮捕,羁押于某市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指控,张某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
辩护策略
张超律师接受委托后,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,全面了解案情。经分析,张超律师认为本案事实较为清晰,但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,具有坦白情节;同时,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后期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。
为此,张超律师确定了“以认罪认罚为基础,争取从宽处理”的辩护策略:
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,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。
在庭审中强调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,符合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。
向法庭充分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,主观恶性较小,社会危害性有限,请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。
案件结果
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张超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从宽处理。最终判决:
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;
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。
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,因张某在判决前已被先行羁押,实际服刑期限与羁押期限一致,判决生效后即将届满,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人身自由损失。
律师点评
张超律师表示,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,发表言论必须遵守法律底线。但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,积极认罪、真诚悔过,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是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理的重要途径。本案的成功代理,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”的职业精神。
